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制定福建省土木工程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一、本会设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第二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
二、本会采用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
三、选举理事31名,监事3名,由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四、选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1名、副会长8名、秘书长1名,由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五、选举监事长1名,由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从监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六、填写选票,理事或监事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划“√”、 不同意划“×”、弃权划“○”。
七、选举之前,应说明与会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理事或监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九、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十、选票由本会统一印制,加盖“福建省土木工程建筑行业协会”公章。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 年 月 日福建省土木工程建筑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