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监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等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监管评价记分情形的,可由省、设区市监管部门直接给予监管评价记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每个方面由若干个评价条款组成,并设定每一条款评价记分值,具体详见《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附件2)、《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3)。
动态监管评价条款分为必查评价条款和抽查评价条款两类。监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管评价时,评价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项目施工现场涉及的必查评价条款应予以评价记分;涉及到可评价的抽查评价条款,按其总数的20%比例随机抽取,并予以评价记分。工程项目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规定分别给予各责任单位同样分值的记分。在评价记分条款外发现的相关质量安全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改正,但不予以评价记分。
第二章 动态监管评价
第六条 填报监管基础数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七条 制定工作清单。项目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评价前,应制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附件4),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评价时间、评价内容等事项。项目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并监管评价,原则上不少于1次。其中,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管部门应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至少动态监管评价1次。对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及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进行动态监管评价记分。
将混凝土强度、钢筋及钢筋接头、钢筋安装工程以及用于结构混凝土的水泥(仅限自拌混凝土项目)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重点事项,季度动态监管评价时不具备评价条件的,项目监管部门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制定《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附件5)后,适时开展动态监管评价,每个项目不少于1次。
第八条 施工现场动态监管。动态监管评价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制定的工作清单开展施工现场动态监管评价。
动态监管评价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违规事实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对必查和抽查评价条款存在附件1~附件3规定记分情形的,还应对责任主体进行评价记分,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第九条 违规事实确认。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及其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同时如实填写《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附件6)。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评价依据。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在《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评价记分。
第十条 发出违规记分告知单。监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录入“项目监管系统”并生成《责任主体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记分告知单》,附件7)。监管部门应在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将《记分告知单》推送给责任主体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记分异议申请。责任主体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对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评价记分的,责任主体应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的项目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实施评价记分的,责任主体应在《记分告知单》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现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申请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议,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记分异议受理。监管部门应在异议受理后5个工作日作出核实决定,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告知异议人。申请核实的评价记分值自核实决定记录的次日起生效,且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记分告知单》公示结束日期。
复核期间的评价记分值有效,复核后有变化的评价记分值自复核决定记录的次日起生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评价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
第十三条 周期记分值计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按照《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规则》(附件8)规定计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项目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记分周期。
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其在该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作为下一个任职项目的周期记分起算值;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中途终止任职的,按其终止任职项目的最高周期记分值作为下一个任职项目的周期记分起算值。责任人终止任职后2周年内未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其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十四条 中止评价。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达3个月及以上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申请报告》(附件9)以及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对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由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中止评价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评价。
项目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申请恢复监管评价,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工作,审核通过后恢复该项目监管评价。
第十五条 预验收登记。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监管部门即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管评价。
工程项目预验收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仍未进行完工或竣工验收登记的,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十六条 质量竣工验收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发起竣工验收会议通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上传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派员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十七条 完工登记。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确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正常组织竣工验收的,可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申请单位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附件10),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接受约谈:
(一)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累计值,下同)达12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Mi一览表》(附件11)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直接记分,记分值有效期1年:
所承担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达150分及以上的;
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包括全面停工、局部停工和停止使用,下同)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工程项目防台、防汛等工作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停工措施的;
逾期或拒绝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
施工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主要受力构件(主梁、柱和墙)或节点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按批评定时,批推定值未达设计强度标准值,或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标准》DBJ/T13-71-2021第7.3.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存在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向监管人员行贿的。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责令责任主体改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要求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工程问题整改反馈单。项目监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在责任主体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抽查抽测发现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存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或停止使用),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
(一)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主梁、柱和墙)或节点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或施工单位连续两个季度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等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单次监管检查项目经理记分值达60分及以上的;
(四)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改正(包括全面停工、局部停工和停止使用)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管评价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其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三条 与上季度开展动态监管评价时相比,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有动态改变的评价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本季度的随机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动态监管评价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解除系统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止评价申请通过后,项目登记人员同时解除系统登记;
(二)预验收审核通过后,除项目经理和总监外其余登记人员解除系统登记;
(三)完工登记或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项目登记人员解除系统登记;
(四)工程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办理中止评价或完工登记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登记人员可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人员解除系统登记,经项目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项目监管部门解除相关登记人员系统登记。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件1~附件3规定的评价条款予以实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0591-8762132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8〕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闽建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
项目)
2.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
项目)
3.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4.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
5.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
6.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
7.责任主体违规记分告知单
8.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规则
9.项目中止评价申请报告
10.约谈通知书
11.责任单位历次直接记分值Mi一览表
附件1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房建工程项目)
序号 | 类别 | 评价项目 |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的记分值,右同) | 单次检查记分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 人员在岗。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1人次记2分(注2);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1次记2分(注3);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2分。 | 5 | 对照“项目监管系统”中的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检查。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 人员履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发现一份记2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2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2分(注4)。 | 5 | 现场检查或结合会议签到表等内业资料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第三款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3 | *1.1.3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发现1人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 | ||
4 | 1.1.4请假管理。项目部备案人员不在岗且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请假登记留痕的,或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系统检查,已违反1.1.1条款的人员不重复评价。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
5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交底与安全教育。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班组、作业人员未参加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发现1人记1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参加方案交底并签字确认的,发现1人记1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的,发现1人记1分。 | 3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下同)。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优先抽查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视同未交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DBJ/T13-56-2017第17.3款,DBJ/T13-416-2023第3.0.5条 |
6 | *1.2.2 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发现1起记2分。 | 5 | 随机抽查正在施工的3个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优先抽查超危大工程。检查中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记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议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也应予以记分。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DBJ/T13-416-2023第3.0.5条 | ||
7 | 1.2.3 危大工程信息公告与验收。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信息的或危大工程信息与当前施工现场实际不一致的,记1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记2分;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设置验收标识牌的,记1分。 | 3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危大工程。举牌验收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也应予以记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十四、十五和二十一条,DBJ/T13-416-2023第3.0.5、6.1.3、6.5.2、6.5.3条 | ||
8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4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发现1人次记3分 | 5 | 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查,另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特种作业班组。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 |
9 | 1.2.5 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扫码验证。施工现场已接收的检测机构以及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二维码无效,或者经扫码发现纸质检测报告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每发现1份记1分;施工现场已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二维码(生产流水号)缺失或无效,或者扫码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浇筑部位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的不一致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份检测报告和3个检验批的预拌混凝土,检测报告应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 |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2〕8号) | ||
10 | *1.2.6 子分部验收。地基子分部(仅针对涉及地基处理的工程项目)、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1起记2分;砼结构子分部已验收(仅针对2023年7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但未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对混凝土实体强度和氯离子含量进行抽测或抽测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施工单位抽测弄虚作假的,发现1起记2分。 | 5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还应对部品部件试安装和首层、标准层装配式结构联合验收资料进行检查,无相应验收资料的,视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等未按要求留存影像的,视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 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DBJ/T13-56-2017第4.8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7 隐蔽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隐蔽验收资料不齐全(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中规定的第一根灌注桩终孔等未按规定留存影像的,视同隐蔽验收资料不齐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 |
12 | 1.2.8 企业自查。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未每月开展检查或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视频材料的,发现1次记2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每旬开展自查,或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发现1次记1分。 | 5 | 随机抽查近期施工单位月自查记录和项目部旬自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本条款中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DBJ/T13-415-2023第6.6.1条 | ||
13 | 1.2.9 系统登记留痕。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或施工单位自查、起重机械安拆、定期检查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检查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情况,登记留痕应上传检查照片,照片应能清晰拍到相关人员。 | 新增 | ||
14 | 1.2.10整改反馈。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一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或整改单有一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整改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 2013第5.2.15条 | ||
15 | *1.2.11远程监控。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T13-338)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范围的,现场检查有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制高点、施工升降机、塔吊等部位是否按要求安装远程监控;未与省厅视频监控平台对接的,视同未安装。 |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21〕3号),DBJ/T13-338-2020第5.1.2~5.1.7条 | ||
1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 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复合地基(工程桩)的承载力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点(处、根)记1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复合地基(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点(处、根)记1分。 | 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202-2018第4.1.4、4.1.5、5.1.6条、JGJ340-2015第4.1.4、、5.1.4、6.1.3、7.1.2、8.1.2、9.1.2、10.1.2、11.1.2条,GB50300-2013第3.0.7条,JGJ106-2014第3.3.4~3.3.8条,闽建建〔2017〕1号文 |
17 | *2.1.2 桩位偏差。因桩位偏差超出规范或设计允许偏差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发现1根记2分;因桩位偏差按设计要求应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的(如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每影响1个承台(1根基础梁)记1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根记2分。 | 5 |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3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 GB50300-2013第5.0.6条,GB50202-2018第5.1.2、5.1.4条, GB50300-2013第3.0.3条 | ||
18 | *2.1.3 工程桩数量及桩身长度。工程桩有效数量与设计不符的,少1根记3分;桩身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发现1根记2分。 | 5 | 第一款随机抽查;第二款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19 | *2.1.4桩身质量。桩身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桩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发现1根记2分;桩身质量经检测出现Ⅳ类桩,发现1根记1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少1根记1分。 | 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300-201第5.0.6条,JGJ106-2014第3.5.1条,JGJ106-2014第3.3.3条 | ||
2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5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天然地基未按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或天然地基验槽未按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发现1个基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视同未进行地基验槽。 | GB50202-2018第3.0.4条,DBJ/T13-56-2017第4.7.2条,GB50202-2018第A.2.3条 |
21 | 2.2钢筋工程 | 2.2.1 钢筋及钢筋接头。钢筋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批次记1分;钢筋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钢筋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发现1批次记2分;钢筋接头试样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的,发现1组样品(试件)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筋或钢筋接头检验情况,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第二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第三款随机抽查。 | GB50204-2015第5.2.2条或DBJ/T13-56-2017第4.4.20条第5款,DBJ/T13-56-2017第4.3.2条第2、3、15款,GB50300-2013第3.0.3条,GB50204-2015第5.4.2条 | |
22 | *2.2.2 钢筋牌号规格数量。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根记1分;钢筋笼纵向受力长度负偏差达15cm及以上的,发现1个钢筋笼记1分;主要受力构件(钢筋笼)箍筋(肢数)个数或规格不满足要求的,1个箍筋记1分。 | 3 | 第一、第二款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钢筋笼)和3根框架梁,尽量在梁板钢筋成型时检查,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第三款箍筋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或3个钢筋笼,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加密箍筋个数以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个数为准。 | DBJ/T13-56-2017第4.5.17条,GB50300-2013第3.0.7条,GB50204-2015第5.4.8条 | ||
2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钢筋工程 | *2.2.3 负弯矩钢筋。框架梁(基础梁)或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或悬挑板纵向负弯矩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发现1根梁或1块板记1分。 | 3 | 随机抽查悬挑梁、悬挑板、框架梁(基础梁),共3根(块),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GB50204-2015第5.5.2条 |
24 | *2.2.4锚固长度。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GB50204-2015第5.5.3条、5.3.2条 | ||
25 | 2.2.5 钢筋连接。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纵向受力钢筋机械或焊接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或绑扎搭接时,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连接区段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GB50204-2015第5.4.1条、5.4.5条、5.4.6条、5.4.7条 | ||
26 | 2.2.6 钢筋及钢筋接头监督抽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钢筋及钢筋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3分。 | 3 | 随机抽测1批次钢筋和1批次钢筋接头。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27 | 2.3混凝土现浇结构 | 2.3.1 砼试块取样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少1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发现1组记1分;水泥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3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第三款随机抽测1批次用于结构混凝土的水泥(仅限自拌混凝土项目)。 | DBJ/T13-56-2017第4.4.14条,GB50204-2015第C.0.1条, GB50300-2013第3.0.7条 | |
28 | 2.3.2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进场预拌混凝土未组织交货检验或交货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制作及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交货检验时,未举牌拍照或牌子未按要求标明相关信息的,视同交货检验不符合要求。 |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2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混凝土现浇结构 | 2.3.3试件制作养护条件。施工现场不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或未设置养护室(养护箱),或标准试件养护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养护室(养护箱)以及标准试件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 GB50666-2011第8.5.10条 |
30 | *2.3.4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楼层出现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注5),或楼板出现贯穿楼板裂缝的,发现1处记1分;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修补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修补无记录或记录弄虚作假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出现离析且未按要求处理的(注6),发现1个检验批记2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未隐蔽的不超过500㎡的1个楼层的柱(墙)梁或独立柱基础及梁,仅外观质量缺陷达到注5的记分标准方可记分;第二款外观质量缺陷修补记录需明确修补部位的具体位置,且修补前后有文字和图像记录,无修补前后图像记录的视为无修补记录;第三、四款现场随机抽查。主要受力构件及“处”的定义见注7。 | GB50204-2015第8.1.2条,GB50204-2015第8.2.1条,GB50204-2015第8.1.1条,GB50666-2011第8.9.4条、第8.3.6条 | ||
31 | 2.3.5结构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墙垂直度偏差或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出现1处记1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发现1个构件记1分;独立基础尺寸负偏差达20mm及以上的,发现1个构件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楼层;第二款随机抽测3个框架柱(剪力墙)、3块楼板或梯板(住宅工程楼板和梯板都要抽测,公共建筑只抽测梯板);第三款抽测3个独立基础。 | GB50204-2015第8.3.2条 | ||
3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混凝土现浇结构 | *2.3.6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节点)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发现1个构件(节点)记3分。 | 9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测。随机抽测梁、柱(墙)、节点各1个构件。先采用回弹法抽测,若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进行取芯验证,取芯部位应选在回弹法强度换算值最低的测区,并以该芯样的抗压强度作为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当无法在强度换算值最低测区钻取芯样时,应根据DBJ/T13-71-2021第7.2.6条规定计算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修正量,并据此对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后算得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 GB50300-2013第3.0.7条 |
33 | 2.3.7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包括灌注桩)或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34 | 2.4混凝土装配式结构 | 2.4.1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和性能检验。进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预制构件未按要求进行性能检验(驻场监督、实体检验)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第二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预制构件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驻场监督相关材料)。 | GB50204-2015第9.2.1条,DBJ/T13-308-2020第4.3.1条,GB50204-2015第9.2.2条,DBJ/T13-308-2020第4.3.2条 | |
35 | *2.4.2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预制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发现1个构件记3分。 | 9 | 指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随机抽查3个预制竖向主要受力构件。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3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混凝土装配式结构 | *2.4.3 外观质量。进场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发现1处记1分;已安装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堆场的预制构件,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构件单独存放的不记分;第二款随机抽查不超过500㎡的1个楼层。 | GB50204-2015第9.2.3条、9.3.7条 |
37 | 2.4.4 灌浆套筒及灌浆料检验。进场的灌浆套筒或灌浆料送检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批次记1分;灌浆套筒及灌浆料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或灌浆套筒及灌浆料检验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的,发现1批次记3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灌浆套筒或灌浆料进场检验情况,灌浆套筒、灌浆料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第二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仅在检测管理系统有相关不合格检测报告时检查。 | DBJ/T13-308-2020第6.4.1条、6.4.2条,GB50300-2013第3.0.3条 | ||
38 | *2.4.5灌浆影像。灌浆作业未保留影像资料的,发现1个构件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已灌浆的构件。 | DBJ/T13-308-2020第6.2.4条第二款 | ||
39 | 2.4.6灌浆料(坐浆)试块留置及评定。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浆锚连接用的灌浆料施工时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的,少1批次记1分;预制构件底部接缝坐浆施工时试块留置不符合要求的,少1批次记1分;灌浆料或坐浆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要求的,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灌浆料或底部接缝坐浆施工、评定(尽量不同强度等级)。 | JGJ1-2014第13.2.3条,DBJ/T13-308-2020第6.4.5条 | ||
40 | 2.5 钢结构工程 | *2.5.1 原材料及成品。钢结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2分。 | 5 | 随机各抽查3个批次(规格)原材料或成品,现场检查或核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41 | 2.5.2 原材料进场复验。钢板型材、拉索及锚具等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膜结构用膜材的进场复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个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钢板型材、管材、铸钢件、拉索、拉杆、锚具、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膜结构用膜材进场复验情况。 | GB50205-2020第4.2.2条、4.3.2条、4.4.2条、4.5.2条、4.6.2条、4.7.2条、4.10.2条 | ||
4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 钢结构工程 | *2.5.3 钢结构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及检验。焊缝外观质量或尺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少1处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3条焊缝;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查阅检测报告;第三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205-2020第5.2.7条、第5.2.8条、DBJ/T13-56-2017第4.7.50条第4款、GB50205-2020第7.5.3条、第7.6.1条 |
43 | 2.5.4 加强焊脚尺寸。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焊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的加强焊脚尺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条记1分。 | 3 | 抽查3条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焊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 | GB50205-2020第5.2.6条 | ||
44 | 2.5.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1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DBJ/T13-56-2017第4.7.53条第2款 | ||
45 | 2.5.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检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未按要求进行终拧检查的,或终拧检查弄虚作假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检查终拧检查记录,有条件的现场复核。 | GB50205-2020第6.3.2条 | ||
46 | 2.5.7 高强度螺栓拉力载荷试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跨度6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网架、网壳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未按要求进行拉力载荷试验的,发现1个规格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205-2020第4.7.3条 | ||
47 | 2.5.8地脚螺栓(锚栓)位置。地脚螺栓(锚栓)位置超过允许偏差的,发现1个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柱基础。 | GB50205-2020第10.2.2条 | ||
48 | 2.5.9 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涂层厚度。防腐、防火涂料涂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监督抽测3个构件的防腐、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或随机抽查3个构件的防腐、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检查记录(检测报告)。 | DBJ/T13-56-2017第4.7.59条第1款、第2款 | ||
4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6 砌体工程 | 2.6.1 材料进场复验。水泥进场时未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的,发现1个批次记1分;砖(砌块)进场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个批次记1分;水泥、砖(砌块)经检验不合格但无退场记录的,发现1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水泥或复验砖(砌块)情况,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 DBJ/T13-56-2017第4.3.5条第2、4款、第5款、第4.3.8条第1款,GB50203-2011第9.2.1条,GB50300-2013第3.0.3条 |
50 | *2.6.2 构造柱(水平连系梁)。构造柱或水平连系梁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少设置1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51 | *2.6.3拉结钢筋。后置拉结筋未进行轴向受拉承载力检验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钢筋(含留直槎时的拉结钢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要求的,或者间距超过设计(规范)要求的10cm及以上的,发现3根钢筋(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中的3片墙。 | GB50203-2011第9.2.2条、9.2.3条、9.3.3条,GB 55007-2021第5.1.9条 | ||
52 | 2.6.4 过梁设置。洞口未按要求设置过梁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门窗洞口。 | GB50203-2011第3.0.11条 | ||
53 | 2.6.5 砌筑砂浆试块留置和强度评定。砌筑砂浆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组记1分;砌筑砂浆试块经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砌筑砂浆和砌筑砂浆评定情况。 | GB50203-2011第4.0.12条 | ||
54 | *2.6.6砌筑质量。不同品种的砖(砌体)混砌的,发现1处记1分;水平灰缝厚度、竖向灰缝宽度或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楼层;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楼层中的3片墙。第三款随机抽查3片外墙。 | GB50300-2013第3.0.7条,GB50203-2011第5.3.2条、9.3.5条、5.2.2条、9.3.2条 | ||
5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7幕墙工程 | 2.7.1 材料进场复验。铝塑复合板、石材、结构胶、密封胶、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防火保温材料、铝材、钢材等主要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场复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铝塑复合板或石材、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木纤维板、纤维水泥板、石材蜂窝板或室内用花岗石或结构胶或石材用密封胶或中空玻璃湖防火、保温材料或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铝材、钢材。 | GB50210-2018第11.1.3条 |
56 | 2.7.2 四性检验。封闭式幕墙四性检验频率或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封闭式幕墙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层间变形性能检验报告。 | GB50210-2018第11.1.2条第6款 | ||
57 | *2.7.3 立柱(横梁)型号规格。立柱或横梁材料的型号、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2分;立柱或横梁的壁厚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2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GB50210-2018第11.2.1条第1款、11.3.1条第1款、11.4.1条第1款、11.5.1条第1款 | ||
58 | *2.7.4 连接方式。幕墙构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采用螺栓连接时没有防松动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规格、数量、防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后置埋件或槽式预埋件的现场拉拔力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GB50210-2018第11.1.7条、11.1.12条、11.1.2条第5款 | ||
59 | 2.7.5 绝缘垫片设置。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未采用绝缘垫片分隔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GB50210-2018第11.1.9条 | ||
6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8 主要使用功能 | 2.8.1 推拉门窗防脱落装置。推拉门窗未安装防脱落装置或安装的防脱落装置不起作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的推拉门窗。 | GB50210-2018第6.1.12条 |
61 | *2.8.2 门窗安全玻璃。门窗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个规格(类型)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的门窗玻璃。 | GB50210-2018第6.1.14条 | ||
62 | *2.8.3 外窗。外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及永久性标识,或外窗采用的玻璃品种、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2分。 | 5 | 随机抽查3个批次,对照实物检查。 | DBJ13-255-2016第9.2.1条 | ||
63 | 2.8.4 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样板粘接强度检验。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施工前未根据不同类型基体做样板的的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的,少1个基体记1分;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施工后粘接强度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个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基体(检验批)的现场粘贴的外墙饰面砖。 | GB50210-2018第10.1.7条,JGJ/T110-2017第3.0.4条,GB50210-2018第10.1.5、1.1.6条,JGJ/T110-2017第3.0.6条 | ||
64 | 2.8.5 饰面砖粘贴质量。外墙(内墙)饰面砖空鼓或开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面外墙(内墙)饰面砖。 | GB50210-2018第10.3.5条 | ||
65 | 2.8.6 护栏扶手栏板玻璃。护栏或扶手构造柱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少1根记1分,预埋件、后置埋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少1处记1分;后置埋件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护栏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护栏记1分;栏板玻璃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规格(类型)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的护栏或扶手。 | GB50210-2018第14.5.3条,GB50210-2018第14.5.4条,GB50210-2018第14.5.5条 | ||
66 | *2.8.7渗漏水。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墙(外窗、幕墙)或变形缝、装配式外墙板接缝在完工后出现渗漏水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 GB50207-2012第3.0.12条,GB50300-2013第3.0.7条 | ||
6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8 主要使用功能 | 2.8.8外窗现场检验。外窗安装后现场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验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少1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外窗。 | DBJ13-255-2016第9.1.3条第4款 |
68 | 2.9 安装工程 | *2.9.1主要材料和设备。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及智能化等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材质、型号规格及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或电线电缆、保温(绝热)材料、风机盘管等需要复验的材料未见证取样送检或未提供复验报告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电气、给排水、通风与空调及智能化等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GB50303-2015第3.2.1条,GB50242-2002第3.2.1条,GB50243-2016第3.0.3条,GB50339-2013第3.2.4条,GB50411-2019第12.2.3、11.2.2、10.2.2条 | |
69 | *2.9.2接地装置。配电箱(柜)、金属导管、灯具、梯架、托盘和槽盒、母线槽、电气设备及电缆支架等无接地措施,或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接地措施各1处。 | GB50303-2015第5.1.1、12.1.1条,GB55024-2022第8.5.3、8.7.1、8.7.3、8.8.6、8.8.7、8.8.3条 | ||
70 | 2.9.3钢导管连接。钢导管采用对口熔焊连接的,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采用套管熔焊连接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现场随机抽查导管连接各3处。 | GB55024-2022第8.7.5条 | ||
71 | 2.9.4导线敷设。导线未穿管保护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装饰面内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303-2015第14.2.1条 | ||
72 | 2.9.5开关、插座安装。开关、插座接线错误,或插座PE线采用串联连接,发现1个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303-2015第20.1.4条,GB55024-2022第8.5.5条 | ||
73 | 2.9.6配电箱(柜)安装。配电箱(柜)内导线有接头或多股线有断线现象,或开关失灵或漏电保护器不能动作,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303-2015第5.1.12条 | ||
7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9 安装工程 | 2.9.7灯具安装。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灯具玻璃罩未采取防止向下溅落的措施,或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未按规定进行载荷强度试验的,发现1盏灯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5024-2022第8.5.3条、9.2.4条 |
75 | 2.9.8防雷安装。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未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的,或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5024-2022第8.8.1、8.8.3条 | ||
76 | 2.9.9套管设置。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采取防水措施的,或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未设置套管,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2-2002第3.3.13条,GB55020-2022第8.1.8条 | ||
77 | 2.9.10管道安装。给排水管道、卫生间器具接口有渗漏现象,或排水横管安装出现倒坡现象,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2-2002第4.2.1、5.2.2、5.2.3条,GB55020-2022第4.1.1、8.2.2、8.3.2条 | ||
78 | 2.9.11水封设置。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或未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或地漏水封深度小于50mm,发现1个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2-2002第7.2.1条,GB55020-2022第4.2.1、4.4.2条 | ||
79 | 2.9.12水泵安装。水泵减振装置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或水泵吸水管变径时未采用管顶平接,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2-2002第4.4.6条,GB50974-2014第12.3.2条 | ||
80 | 2.9.13风管制作及安装。中高压系统风管长度大于1250mm时,未采取加固框补强措施,发现1处记1分;风管穿越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未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3-2016第4.3.1、6.2.2条 | ||
8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9 安装工程 | 2.9.14支架安装。风管直线长度>20m时,未设置防晃支架,或直径或长边尺寸≥630mm的防火阀,未设独立支吊架,或空调水系统主干管道支架形式、规格、位置、间距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3-2016第6.3.1、6.3.8、6.2.1、9.3.8条 |
82 | 2.9.15设备安装。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未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通风机等其他设备未按要求采取减振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0243-2016第7.2.2、7.2.1条 | ||
83 | 2.9.16槽盒和导管防火措施。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传输线缆、电缆槽盒和导管无防火保护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3处。 | GB55024-2022第9.3.2条 | ||
84 | 2.10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 | *2.10.1 材料燃烧性能。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或采用易燃材料的,发现1处记1分;建筑外墙、内部隔墙或屋面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取一层,检查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查看设计文件及材料燃烧性能的检测报告或样品现场点燃试验进行判定。第二款随机抽查,查看设计文件及材料燃烧性能的检测报告或样品现场点燃试验进行判定。 | GB55037-2022第6.5.3~6.5.7条,GB55037-2022第6.6.1~6.6.10条 | |
85 | 2.10.2 防火间距。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3处,对照设计文件实际测量。 | GB55037-2022第3.1.3条、3.2.1条、3.2.2条、3.2.3条、3.2.4条、3.3.1条、3.3.2条 | ||
8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0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 | *2.10.3 疏散门。疏散出口门、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净宽度小于0.8m,或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小于1.10m的,发现1处记1分;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的净宽度小于1.40m,或疏散门设置门槛,或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设置踏步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疏散出口门、住宅户门、首层疏散外门各2处,现场测量检查。 | GB55037-2022第7.1.4条,GB50016-2014(2018版)第5.5.19条 |
87 | *2.10.4 疏散口净宽度和净高度。疏散走道净宽度小于1.1m的;或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小于1.1m的;或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1.1m的;或净宽度大于4.0m的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未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的;或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小于2.1m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疏散出口各1处,现场测量检查。 | GB55037-2022第7.1.4条、7.1.5条 | ||
88 | 2.10.5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设置。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窗的设置位置、数量、类型、构造等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防火门开启方式或防火门底缝高度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各3处,核对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 | GB50016-2014(2018版)第6.5.1条、6.5.2条、6.5.3条,GB50877-2014 第5.3.1条、5.3.10条 | ||
89 | 2.10.6 消防救援口设置。建筑外墙上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位置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2个楼层的消防救援口,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设置的消防救援口净高度或净宽度小于1.0m的(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视为未设置。 | GB55037-2022第2.2.3条 | ||
9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0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 | *2.10.7 防火封堵。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未采取防火封堵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变形缝、楼板各1处,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低于防火分隔部位耐火性能要求的,视同未封堵。 | GB55037-2022第6.3.4条 |
91 | 2.10.8 消防水泵控制柜安装。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防护等级低于IP30,或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防护等级低于IP55,或控制柜未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2个消防水泵控制柜安装。 | GB55036-2022第3.0.12条 | ||
92 | 2.10.9 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安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或栓口安装在门轴侧,或箱门开启角度小于120°,或暗装的消火栓箱破坏隔墙耐火性能,或试验用消火栓栓口未设置压力表,或栓口距地面高度或出水方向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2个消火栓及消火栓箱。 | GB50974-2014第12.3.9条、12.3.10条 | ||
93 | 2.10.10 喷头安装。喷头的型号、规格、使用场所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或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Ⅱ的商场、超市等场所采用隐蔽式喷头,或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装饰性涂层,或喷头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障碍物的距离不符合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的,发现1个记1分。 | 2 | 随机抽查各型号的喷头各1个。 | GB50261-2017第5.2.5条、5.2.6条,GB55036-2022第4.0.5条 | ||
94 | *2.10.11 自然通风防烟的开窗(口)面积。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小于2.0㎡,或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小于3.0㎡,或避难层(间)每个朝向未设有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2%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测量检查。 | GB55036-2022第11.2.3条、11.2.4条 | ||
9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0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 | 2.10.12 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置在同一面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未设置在排烟口下方且两者最小垂直距离小于6.0m,或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小于20.0m的,发现1处记1分。 | 2 | 随机抽查2处。 | GB51251-2017第3.3.5条 |
96 | *2.10.13消防电梯井和机房。消防电梯井和机房未按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或消防电梯的井底未设置排水设施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2处,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井容量小于2.0m3的,或排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L/h的,视同未设置排水设施。 | GB55037-2022第2.2.9条 | ||
9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开挖顺序和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发现1次(处)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优先抽查深基坑工程。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98 | 3.1.2 施工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或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不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优先抽查深基坑工程。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GB55003-2021第7.4.3条 | ||
99 | 3.1.3 降排水措施。未按要求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截排水措施,或基坑底部渗水浸泡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坑底出现涌水(沙)的,发现1处(次)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优先抽查深基坑工程。 | JGJ120-2012第8.1.6条 | ||
100 | 3.1.4 基坑巡查。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未按要求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进行巡查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随机检查,在基坑周边出现肉眼可见裂缝等质量问题但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视同未进行巡查。 | JGJ120-2012第8.2.22条 | ||
101 | *3.1.5第三方监测。深基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深基坑。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 | ||
10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6措施与处理。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或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基坑出现坍塌风险预兆且未及时处理的,发现1起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坍塌风险预兆指下列情形之一: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 |
103 | 3.1.7 上下通道。基坑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发现1次记1分。 | 1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支护工程。 | JGJ59-2011第3.11.3条 | ||
104 | 3.2建筑边坡 | *3.2.1支护形式。临近建筑物或施工通道的高边坡支护尚未施工完毕就进入工程项目实体施工,或支护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次(处)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05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过设计要求堆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GB50330-2013第18.1.3条 | ||
106 | 3.2.3降排水措施。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降排水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和专项方案现场检查。 | GB50330-2013第16.1.4条 | ||
10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0分。 | 10 | 现场随机检查1个检验批。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
108 | *3.3.2材质。模板支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可调托座螺杆外径或支托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盘扣式模板支架钢管未采用热镀锌的,发现1根记1分。 | 5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的钢管和可调托座各5根(个)。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4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JGT 503-2016第5.3.4条,GB51210-2016第4.0.1、4.0.7条,JGJ130-2011第3.1.2条,JGJ166-2016第3.3.1条第2款,JGJ130-2011第3.4.1,JGJ166-2016第3.3.8条 | ||
109 | 3.3.3扣件扭力矩及盘(碗)扣连接。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或盘(碗)扣式支架立杆与水平拉杆未连接牢固的,发现1个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的3个扣件和3个盘(碗)扣。 | JGJ130-2011第7.3.11条 | ||
110 | *3.3.4立柱。立柱间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或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或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间距小于规定要求,或立柱未使用顶托,或立柱顶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规范要求,或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定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JGJ162-2008第6.1.9条,JGJ166-2016第6.3.3条,DBJ/T13-318-2019第6.2.13条 | ||
11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5 构造措施。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专用斜杆、可靠连接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JGJ162-2008第6.1.9条,JGJ/T231-2021第6.2.1、6.2.2、6.2.3、6.2.6、6.2.7、6.2.8条 |
112 | *3.3.6基础。支架立柱未按规定设置底座、垫板或混凝土垫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12号以上的槽钢。 | GB50666-2011第4.1.2条 | ||
113 | *3.3.7验收。模板工程检验批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发现1批次记1分。 | 1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铝合金模板支架记分。对照现场检查最近1个检验批,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 JGJ59-2011第3.12.3条 | ||
114 | *3.3.8组合铝合金模板支架。铝合金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单立杆支撑技术的支撑高度超过3m,或可调钢支撑等支架底部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底座或预埋螺栓,或可调钢支撑等支架立杆的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铝合金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定设置斜撑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DBJ/T13-236-2016第1.0.3条,JGJ386-2016第5.5.5条,JGJ386-2016第4.4.2条 | ||
115 | *3.3.9设计要求。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或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起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六条 | ||
116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1 使用淘汰产品。作业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
117 | *3.4.2 材质。脚手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发现1处记1分;盘扣式外脚手架钢管未采用热镀锌的,发现1根记1分。 | 5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脚手架记分。随机抽查一个外架的5根钢管。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四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GB51210-2016第4.0.1条, JG/T 503-2016第5.3.4条 | ||
118 | 3.4.3 扣件扭力矩和盘扣连接。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 的,发现1个记1分;盘扣式脚手架立杆与水平拉杆未连接牢固,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脚手架记分。随机抽查3个扣件(其中至少抽查1个连墙件扣件),3处盘扣连接部位。 | JGJ130-2011第7.3.11条第2款,DBJ/T 13-318-2019 第8.0.4条第3款 | ||
119 | *3.4.4 架体搭设。横向水平杆未按规定固定在纵向水平杆或立杆上的,发现1处记1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发现1跨(步)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脚手架记分,现场检查。 | JGJ130-2011第6.6.2条第2、3款、6.1.1条,GB55023-2022第4.4.3条 | ||
12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5 连墙件及扫地杆。连墙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或数量未按要求设置连墙件,或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或未按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脚手架记分,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 JGJ130-2011第6.4.1条、6.3.2条, DBJ/T 13-318-2019 第6.1.7条,GB55023-2022第4.4.6条第3款 |
121 | 3.4.6 剪刀撑和竖向斜杆。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或盘扣式外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竖向斜杆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记分。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GB55023-2022第4.4.7条 | ||
122 | *3.4.7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或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或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或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或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脚手架记分,现场检查。 | 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DBJ/T 13-318-2019 第7.2.2、7.2.3条 | ||
123 | *3.4.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未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视同未按规定验收。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 | ||
124 | 3.4.9 附着架安装平台。未设置连墙件进行加固的,或主节点未设置防滑扣件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T546-2019第7.5.3条 | ||
12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10 附着架架体构造。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大于7m或折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大于5.4m或支承跨度超过型式检验报告试验参数,或架体高度大于5倍楼层高,或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或大于跨度的1/2,或架体步距超过2m的,发现1项次记3分;停机就位后未使用专门设计制作的定型构件卸荷,或在使用工况下最上与最下两个导向件距离小于5.6m或平台高度的1/2的,发现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 | JG/T546-2019第6.10.1.2条,DBJ/T13-366-2021第4.0.5条、表B.0.2 |
126 | 3.4.11 附着架水平支承结构。未设置水平支承结构的或水平支承结构未连续设置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JG/T546-2019第6.10.2条 | ||
127 | *3.4.12 附着架竖向主框架结构。相邻竖向主框架结构升降高差超过30mm,记1分;整体架最大升降高差超过80mm,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202-2010第4.7.3条 | ||
128 | *3.4.13 附着架附着支座。附着支座锚固处未采用两根及以上的锚固螺栓,或未采用双螺母或单螺母加弹簧垫固定,或与建筑结构面直接接触的锚固螺栓垫板小于100mm*100mm,或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一楼层未设置附着支座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T546-2019第6.11.4条,DBJ/T13-366-2021第6.1.5条 | ||
129 | *3.4.14 附着架安全装置及悬臂高度。附着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或使用过程中架体的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2/5或大于6m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 | ||
130 | 3.4.15 | 1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JGJ202-2010第4.8.6条 | ||
13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作业脚手架 | 3.4.16验收及拆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发现1起记2分;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批,或架体上下同时拆除,或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件未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即提早拆除,或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拱门式脚手架。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 JG/T546-2019第9.1.1条、9.2.5条,DBJ/T13-366-2021第3.0.6条,JGJ130-2011第7.4.1条,DBJ/T 13-318-2019 第7.3.8条、7.3.11条 |
132 | 3.4.17外挂荷载。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或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盘扣式、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记分。现场检查。 | GB55023-2022第5.3.3条 | ||
133 | 3.5塔式起重机 | *3.5.1使用淘汰设备。塔吊超过报废年限使用或使用淘汰设备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 | DBJ/T13-416-2023第3.0.6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 |
134 | *3.5.2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设备,或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35 | *3.5.3塔吊基础。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塔吊基础型式与方案不一致的,视同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36 | *3.5.4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标准节混装使用,或标准节规格型号、强度不符合厂家使用要求,或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或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DBJ/T13-67-2021第9.1.7条 | ||
13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5安拆作业。塔吊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1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发现1人次记1分;安拆作业人员与告知表登记的人证不符、临时更换人员未经使用单位批准的,发现1人次记1分;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安拆监控记录,安拆阶段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应予以记分。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JGJ196-2010第2.0.3.1条,DBJ13-297-2018第6.2.7条 |
138 | *3.5.6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设备维保不到位的,发现1处记1分;无维保记录或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每月还应至少进行一次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
139 | 3.5.7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发现1起记2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 | ||
14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8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141 | *3.5.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42 | *3.5.10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的,发现1处记3分。 | 5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1.1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43 | *3.5.11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发现1颗记1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或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4.24条 | ||
144 | 3.5.12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发现1起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 | 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145 | *3.5.13附着间距。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3分;或在台风影响季节未按规范或说明书规定调整自由端高度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DBJ/T13-289-2018第4.2.7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46 | 3.5.14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 | JGJ196-2010第2.0.16条 | ||
147 | 3.5.15定期检查公示牌。塔式起重机明显位置未设置定期检查公示牌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未按规定实行“一机一码”管理的,也应予以记分。 | DBJ/13-416-2023第8.4.16条 | ||
14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1使用淘汰设备。施工升降机超过报废年限使用或使用淘汰设备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 | DBJ/T13-416-2023第3.0.6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
149 | *3.6.2 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设备,或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50 | *3.6.3施工升降机基础。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施工升降机基础型式与方案不一致的,视同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51 | *3.6.4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标准节混装使用,或标准节规格型号、强度不符合厂家使用要求,或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或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DBJ/T13-67-2010第9.6.2条 | ||
152 | 3.6.5 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1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安拆作业人员与告知表登记的人证不符、临时更换人员未经使用单位批准的,发现1人次记1分;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安拆监控记录,安拆阶段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视同安拆作业人员与告知表登记的人证不符,应予以记分。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DBJ13-297-2018第6.2.7条 | ||
15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设备维保不到位的,发现1处记1分;无维保记录或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施工升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第5.3.1条、5.3.2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154 | 3.6.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55 | 3.6.8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1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 ||
156 | *3.6.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57 | *3.6.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超载控制装置、防松绳装置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或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1.1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5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11 连接螺栓。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159 | *3.6.12 附着间距。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在台风影响季节未按规范或说明书规定调整自由端高度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60 | 3.6.13 安全防护门。楼层安全门未紧闭或门锁装在建筑物内侧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215-2010第5.2.25条 | ||
161 | 3.6.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 | JGJ215-2010第5.2.36条 | ||
162 | 3.6.15定期检查公示牌。施工升降机梯笼内未设置定期检查公示牌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未按规定实行“一机一码”管理的,也应予以记分。 | DBJ/13-416-2023第8.4.16条 | ||
163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2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发现1台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GJ59-2011第3.10.3条,JGJ202-2010第5.5.1条 | |
164 |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发现1台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JGJ202-2010第5.4.7条 | ||
165 |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每次记1分;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采用吊篮运送物料的,或超载运行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吊篮,现场检查及对照内业资料检查。 | JGJ202-2010第5.5.8条 | ||
166 |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发现1台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吊篮,检查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 | 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 ||
16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5 配重件使用。配重件未稳定可靠的安装在配重架上的,或没有防止配重件随意移动的措施的,或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它代替物的,或配重件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发现1台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JGJ202-2010第5.4.10条 |
168 | 3.8 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2 | 现场随机抽查1个配电系统。 | JGJ46-2005第1.0.3条 | |
169 | *3.8.2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未连接PE线或无专用的开关箱,或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1台用电设备及1个开关箱,有潜水泵的随机抽查1台。 | JGJ46-2005第9.1.1条、8.1.3条 | ||
170 | *3.8.3漏电保护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或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1 | 现场随机抽查1个配电箱或开关箱。 | JGJ46-2005第8.2.2、8.2.5、8.2.10、8.2.11条 | ||
171 | 3.8.4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1分。 | 1 | 现场随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JGJ46-2005第4.1.2、4.1.6条 | ||
172 | *3.8.5安全电压。特殊作业环境(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随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条 | ||
17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9高处作业 | 3.9.1立面防护。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立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1分;密目式安全立网的网目密度达不到10cm×10cm面积上大于或等于2000目的,记1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立面防护网未与架体固定牢固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或做点燃试验。 | JGJ80-2016第8.1.1条 |
174 | *3.9.2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JGJ80-2016第4.2.1条 | ||
175 | *3.9.3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梯段、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基坑边全数检查,其它部分随机抽查1层。 | JGJ80-2016第4.1.1条,GB51210-2016第8.2.8条 | ||
176 | *3.9.4安全帽或安全带。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184-2009第2.0.4条 | ||
177 | 3.9.5 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JGJ80-2016第7.2.1条 | ||
178 | *3.9.6电梯井。电梯井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的,或电梯井道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及1个井道。 | JGJ80-2016第4.2.2、4.2.3条 | ||
179 | *3.9.7钢结构安装。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或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或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 | ||
180 | *3.9.8 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悬挑式操作平台。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 | ||
18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起重吊装及施工机具(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1起重吊装设备安装。起重吊装设备的吊点、基础、吊索具未按规定设计计算和设置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检查2台。 | JGJ276-2012第3.0.3、4.3、4.4条 |
182 | 3.10.2 机械设备使用。无证人员操作机械设备的,发现1起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建筑机械。 | JGJ33-2012第2.0.7条 | ||
183 | 3.10.3 维修保养。未按机械设备有关规定做好机械保养维修工作的,发现1台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建筑机械。 | JGJ33-2012第2.0.8条 | ||
184 | *3.10.4起重机。履带式、汽车或轮胎式起重机未在平坦坚实的场地起吊使用,或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发现1起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起重机械。 | JGJ33-2012第4.2.1、4.3.1条 | ||
185 | *3.10.5钢丝绳。钢丝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的,发现1台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起重机械。 | JGJ59-2011第3.18.3条 | ||
186 | 3.10.6桩工机械。桩机作业和行走时,地面的平整度与坚实度或承载力不符合设备要求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7.1.3、7.1.20条 | ||
187 | 3.10.7圆盘锯使用。木工圆踞机上的旋转锯片未设置防护罩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10.3.1条 | ||
188 | 3.10.8土方机械。土石方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工作,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5.1.10条 | ||
189 | 3.10.9构件固定。吊装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或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准备解除临时固定措施前,未完成永久固定并经检查无误就解除临时固定措施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处。 | JGJ276-2012第3.0.19条、3.0.23条 | ||
19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0起重吊装及施工机具(不包括施工升降机和塔吊) | *3.10.10吊具使用。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未经计算确定,或吊索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276-2012第3.0.7、4.2.1、4.3.1条 |
191 | 3.10.11 吊装作业。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的,或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276-2012第3.0.18条 | ||
192 | 3.11有限空间 | *3.11.1作业流程。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或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的,发现1起记3分。 | 5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 | |
193 | *3.11.2作业监护。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 | ||
194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2分。 | 2 | 现场检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使用材料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JGJ59-2011第3.2.3条 |
195 | *4.1.2 出入口。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缺失1项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59-2011第3.2.3条 | ||
196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发现1条道路(区)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 JGJ59-2011第3.2.3条 | ||
197 | 四 、 文 明 施 工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不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GB50720-2011第5.2.1条 |
198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 | JGJ59-2011第3.2.3条 | ||
199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GB50720-2011第4.2.1条 | ||
200 |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结构模板拆除完毕后就应当设置。建筑施工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万立方米的建筑应当设置。 | GB50720-2011第5.3.13条 | ||
201 | 4.2.5 动火安全。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审查或无动火证的,发现1处记1分;焊接(气割)作业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少于5m,或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少于10m的,发现1处记1分;焊接现场及高空焊割下方堆放油类、木材、乙炔瓶、氧气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33-2012 第12.1.1条,JGJ33-2012 第12.9.6条 | ||
202 | 四、文明施工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6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闽建电〔2019〕48号),BJ/T13-275-2019第3.0.1条 |
203 | 4.2.7 噪声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要求配齐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的,或违规产生噪声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应予以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204 | 4.2.8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 |
注1:评价条款分为必查评价条款和抽查评价条款两类(打*号的为必查评价条款),必查评价条款应全数评价,并按以下要求开展监管记分:
(1)质量、安全实体检查条款宜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评价的分部分项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行为检查条款应按检查方式方法要求,在项目范围内随机抽取样本;项目现场正在作业的超危大工程,应各抽查一个典型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纳入评价样本。
(2)检查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评价条款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不可遗漏;
(3)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时,对主体结构已完成且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可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监管记分;
(4)同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予评价;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5)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判定,按照本《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超过10天不在施工现场的(请假未事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管理人员上季度平均到岗率≤40%的;
(4)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5)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3: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已事前通知,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4: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是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4.8.7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5:混凝土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方式方法: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检查方式方法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存在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主要受力构件蜂窝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主要受力构件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别指明时保护层厚度按下列规定执行:板、墙按20mm,梁、柱按25mm控制(下同)。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主要受力构件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杂物指木料、编织袋、锯末等强度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物体。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主要受力构件疏松部位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疏松指用钢筋、尖锤等物体能够将不密实处铲除下来,常见柱头夹砂等现象。 |
裂缝 |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主要受力构件裂缝长度超过10cm及以上的。 |
连接部位 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连接部位主要指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 |
注6: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离析处理要求:竖向主要受力构件现浇混凝土出现离析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在该检验批中的离析处随机钻取1个芯样进行强度检测,若芯样的抗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该检验批的所有所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提出处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认定为未按要求处理。
注7: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剪力墙和主梁、剪力墙连梁及梯板;“处”的认定为:房建项目框架柱、剪力墙和梯板按上、中、下部位进行三等分,框架梁和剪力墙连梁按左、中、右部位进行三等分,每一等分部位按1处计,即每个主要受力构件每个等分部位只能算1处,每个主要受力构件最高只能认定3处。
附件2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动态监管评价表(市政工程项目)
序号 | 类别 | 评价项目 |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施工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共同的记分值,右同) |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 人员在岗。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1人次记2分(注2);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1次记2分(注3);项目部在岗人员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2分。 | 5 | 对照“项目监管系统”中的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检查。随机抽查3个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进行现场询问,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 人员履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发现一份记2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2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2分(注4)。 | 5 | 现场检查或结合会议签到表等内业资料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第三款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其它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3 | *1.1.3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发现1人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 | ||
4 | 1.1.4请假管理。项目部备案人员不在岗且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请假登记留痕的,或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施工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系统检查,已违反1.1.1条款的人员不重复评价。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
5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交底与安全教育。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1分;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记1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的,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下同)。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优先抽查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视同未交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DBJ/T13-56-2017第17.3款,DBJ/T13-416-2023第3.0.5条 |
6 | *1.2.2 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在危大工程或按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就开始施工的,发现1起记2分;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发现1起记3分。 | 5 | 随机抽查正在施工的3个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优先抽查超危大工程。检查中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记分;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议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也应予以记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DBJ/T13-416-2023第3.0.5条 | ||
7 | 1.2.3 危大工程信息公告与验收。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信息的或危大工程信息与当前施工现场实际不一致的,记1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记2分;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设置验收标识牌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危大工程。举牌验收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也应予以记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一、十四、十五和二十一条,DBJ/T13-416-2023第3.0.5、6.1.3、6.5.2、6.5.3条 | ||
8 | *1.2.4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发现1人次记3分。 | 3 | 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查,另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特种作业班组。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四条 | ||
9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5 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扫码验证。施工现场已接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二维码无效,或者经扫码发现纸质检测报告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每发现1份记1分;施工现场已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二维码(生产流水号)缺失或无效,或者扫码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浇筑部位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的不一致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份检测报告和3个检验批的预拌混凝土,检测报告应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 |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2〕8号) |
10 | *1.2.6影像留存(举牌拍照)。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留存影像(举牌拍照)的,每少1个影像或者每发现1个影像不符合要求记3分,每少1张照片或者每发现1张照片不符合要求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要求留存影像(举牌拍照)的事项。 | GB50300-2013第3.0.3条 | ||
11 | *1.2.7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1起记2分;砼结构子分部已验收(仅针对2023年7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但未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对混凝土实体强度和氯离子含量进行抽测或抽测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施工单位抽测弄虚作假的,发现1起记2分。 | 5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 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7第4.8.4条、4.8.7条,DBJ/T13-56第4.8节,《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 ||
12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8隐蔽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隐蔽验收资料不齐全(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中规定的第一根灌注桩终孔等未按规定留存影像的,视同隐蔽验收资料不齐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 |
13 | 1.2.9 企业自查。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未每月开展检查或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视频材料的,发现1次记2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每旬开展自查,或开展自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或视频材料的,发现1次记1分。 | 5 | 随机抽查近期施工单位月自查记录和项目部旬自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本条款中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DBJ/T13-415-2023第6.6.1条 | ||
14 | 1.2.10 系统登记留痕。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上填报,或施工单位自查、起重机械安拆、定期检查未按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检查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情况,登记留痕应上传检查照片,照片应能清晰拍到相关人员。 | 新增 | ||
15 | 1.2.11 整改反馈。施工企业对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拒绝改正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一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发出的3份责令改正通知单及其整改反馈单,核查其中条款整改情况,每一份整改单中已整改条款数未达到80%及以上的或整改单有一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整改的,均视为未整改到位。 | GB/T50319-2013第5.2.15条 | ||
16 | 1.2.12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配备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单孔跨径大于150m的特大桥、隧道工程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对照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GB55011-2021第6.0.22条、7.2.7条 | ||
17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3未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DBJ/T13-338-2020)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工程属于需要实施远程监控范围的,现场检查有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制高点、施工升降机、塔吊等部位是否按要求安装远程监控;未与省厅视频监控平台对接的,视同未安装。 |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21〕3号),DBJ/T13-338-2020 |
1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基础工程 2.1地基基础工程 | *2.1.1 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地基处理后(复合地基、工程桩)的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要求的,出现1点(处、根)记1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地基处理后(复合地基、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少1点(处、根)记1分。 | 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202-2018第4.1.4、4.1.5、5.1.6条,JGJ340-2015第4.1.4、5.1.4、6.1.3、7.1.2、8.1.2、9.1.2、10.1.2、11.1.2条,GB50300-2013第3.0.7条,JGJ106-2014第3.3.4~3.3.8条,闽建建〔2017〕1号文 |
19 | *2.1.2 桩位偏差。因桩位偏差超出规范或设计允许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发现1根记2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影响到1个承台(1根基础梁)记1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桩位偏位检查弄虚作假的,发现1根记2分。 | 5 | 前面两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最后一款现场复核桩位偏差目测值最大的3根桩,若实际偏位超过要求但记录上却为合格,认定桩位偏差检查弄虚作假。 | GB50300-2013第5.0.6条,GB50202-2018第5.1.2、5.1.4条,GB50300-2013第3.0.3条 | ||
20 | *2.1.3 工程桩数量及桩身长度。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少1根记2分;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发现1根记2分。 | 5 | 第一款随机抽查;第二款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21 | 2.1.4 泥浆护壁灌注桩桩底沉渣厚度。泥浆护壁灌注桩沉渣厚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根桩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3根灌注桩施工记录。 | CJJ2-2008第10.3.3条 | ||
22 | *2.1.5桩身质量。桥梁灌注桩未采取超声法或取芯法全数检测的,每发现1根桩记1分,桩身质量经检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桩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CJJ2-2008第10.7.4条,JGJ106-2014第3.5.1条 | ||
23 | *2.1.6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或天然地基未按要求进行强度(承载力)检验的,或天然地基验槽按要求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但未进行的,发现1个基槽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GB50202-2018第3.0.4条,GB50300-2013第3.0.7条,GB50202-2018第A.2.3条 | ||
24 | 2.2结构工程 | 2.2.1主要材料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1分;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经检验不合格但无相应退场记录,钢筋或钢筋接头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发现1批次记2分;钢筋接头试样未在工程实体上截取的,每发现1组样品(试件)记1分。 | 5 | 第一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筋或钢筋接头检验情况,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第二款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第三款随机抽查。 | GB50204-2015第5.2.2条, DBJ/T13-56-2017第4.4.20条、第5款,DBJ/T13-56-2017第4.3.2条第2、3、15款,GB50204-2015第5.4.2条,GB50300-2013第3.0.3条 | |
2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2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或钢筋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主要受力构件钢筋接头外观质量、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或钢筋骨架尺寸和弯起点位置、钢筋间距和排距偏差超允许值1.5倍,或主要受力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偏差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发现1根(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主要受力构件成型钢筋骨架及3处钢筋连接接头,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保护层厚度:墩台、基础允许偏差为±10mm,梁、柱允许偏差为±5mm,板、墙允许偏差为±3mm。 | DBJ/T13-56-2017第4.5.17条第2款,GB50300-2013第3.0.7条 |
26 | 2.2.3水泥、钢筋及钢筋接头监督抽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装的钢筋及钢筋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3分;水泥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3分。 | 3 | 随机抽测1批次钢筋和1批次钢筋接头;第二款随机抽测1批次用于结构混凝土的水泥(仅限自拌混凝土项目)。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27 | 2.2.4砼试块取样留置。砼标养或同条件试块留置频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少1组记1分;同条件试块未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第二、三款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现浇混凝土。 | DBJ/T13-56-2017第4.4.14条,GB50204-2015第C.0.1条 | ||
28 | 2.2.5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进场预拌混凝土未组织交货检验或交货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的预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制作以及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交货检验时,未举牌拍照或牌子未按要求标明相关信息的,视同交货检验不符合要求。 |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29 | *2.2.6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混凝土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注5),或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擅自修补或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构件,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构件混凝土外观质量;未经监理书面同意修补为擅自修补。 | GB50204-2015第8.2.1条,GB50204-2015第8.1.1条,GB50666-2011第8.9.4条、8.3.6条 | ||
3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7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弄虚作假,或柱、墙、梁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或柱、墙或梁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项记1分。 | 3 | 若砼子分部已验收,对现场标示情况随机抽取3个构件复核结构尺寸,复核的数值与企业实测的数值相差3mm及以上的认定为实测实量弄虚作假。若砼子分部尚未验收,随机监督抽测3个构件。 | GB50204-2015第8.3.2条 |
31 | *2.2.8 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发现1个构件或节点记3分。 | 9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测。随机抽测梁、柱(墙)、节点各1个构件。先采用回弹法抽测,若回弹推定値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进行取芯验证,取芯部位应选在回弹法强度换算值最低的测区,并以该芯样的抗压强度作为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当无法在强度换算值最低测区钻取芯样时,应根据DBJ/T13-71-2021第7.2.6条规定计算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的修正量,并据此对构件混凝土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后算得该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32 | 2.2.9 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灌注桩)混凝土强度经评定(检测)不满足要求的,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33 | 2.2.10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进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经验收合格已安装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最近进场的3个检验批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验收记录。 | GB50204-2015第9.2.1条,DBJ/T13-308-2020第4.3.1条 | ||
3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1 外观质量。进场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发现1处记1分(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构件单独存放的不记分);已安装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堆场的预制构件,第二款随机抽查不超过500㎡的1个楼层。 | GB50204-2015第9.2.3条、9.3.7条 |
35 | *2.2.12 原材料及成品。钢结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2分。 | 5 | 随机各抽查3个批次(规格)原材料或成品,现场检查或核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300-2013第3.0.7条 | ||
36 | 2.2.13 原材料进场复验。钢板型材、拉索及锚具等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膜结构用膜材的进场复验频率不符合要求的,少1个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批次钢板型材、管材、铸钢件、拉索、拉杆、锚具、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膜结构用膜材进场复验情况。 | GB50205-2020第4.2.2条、4.3.2条、4.4.2条、4.5.2条、4.6.2条、4.7.2条、4.10.2条 | ||
37 | 2.2.14 钢结构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及检验。焊缝外观质量或尺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少1处记1分。 | 3 | 第一款随机抽查3条焊缝;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查阅检测报告;第三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GB50205-2020第5.2.7条、5.2.8条,DBJ/T13-56-2017第4.7.50条第4款,GB50205-2020第7.5.3条、7.6.1条 | ||
38 | 2.2.15 加强焊脚尺寸。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焊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的加强焊脚尺寸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条记1分。 | 3 | 抽查3条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焊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 | GB50205-2020第5.2.6条 | ||
39 | 2.2.16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1批次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DBJ/T13-56-2017第4.7.53条第2款 | ||
4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7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检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未按要求进行终拧检查的,或终拧检查弄虚作假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检查终拧检查记录,有条件的现场复核。 | GB50205-2020第6.3.2条 |
41 | 2.2.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少抽测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 GB50330-2013第9.3.4条、9.3.7条、16.1.5条 | ||
42 | 2.2.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少抽测1根或少1项内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 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16.1.2条 | ||
43 | *2.2.20挡墙质量检查。永久挡墙工程材料、结构尺寸或基础标高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挡墙变形缝设置、滤层、泄水孔、排水设施设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对照图纸现场检查。 | CJJ 1-2008 15.1.2、15.6.1条规定 | ||
44 | *2.2.21渗漏水。矿山区间、人行通道、管廊等主体结构完成后出现渗漏水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车站和区间各1个单位工程。 | GB50208-2011第3.0.1条 | ||
45 | 2.3城镇道路 | *2.3.1主要材料。用于道路工程的主要材料(沥青、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井盖等)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检查相关检测报告。 | CJJ1-2008第1.0.3条 | |
46 | 2.3.2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分层施工时,出现层间污染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现场检查,热拌沥青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摄氏度,热拌改性沥青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摄氏度。 | GB55011-2021第5.0.11条 | ||
4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城镇道路 | *2.3.3井框与路面高差。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出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十字法检查(沥青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3mm),随机抽查3处。 | CJJ1-2008第8.5.1、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
48 | *2.3.4软基加固。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粉喷桩的桩(板)间距偏差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1.5倍的,发现1处记1分,加固范围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个断面记1分。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或加固桩)检验方法或检查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2分;软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1点记2分。 | 5 | 现场各检查三处,用尺量(粉喷桩允许偏差为100mm,其他为150mm);检查相关报告。 | CJJ1-2008第6.8.4条 | ||
49 | 2.3.5路基填料的承载比(CBR)。填方材料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按要求进行承载比试验的,出现1次记1分。 | 3 | 检查相关报告。 | CJJ1-2008第6.3.12条 | ||
50 | *2.3.6路基填筑。路基填筑分层厚度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CJJ1-2008第6.3.12、6.4.5条 | ||
51 | *2.3.7压实度。压实度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道路工程压实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 CJJ1-2008第6.8.1、7.8.2、7.8.4、8.5.1条 | ||
52 | *2.3.8基层厚度。道路基层厚度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1分。基层厚度经监督抽测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道路基层规范允许负偏差为-10mm。 | CJJ1-2008第7.8.2条 | ||
5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城镇道路 | *2.3.9面层厚度。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1分;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经监督抽测负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规范允许负偏差道路沥青面层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为-5mm。 | CJJ1-2008第8.5.1、10.8.1条 |
54 | 2.3.10弯拉强度。水泥混凝土面层弯拉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 | 3 | 检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 CJJ1-2008第10.8.1条 | ||
55 | *2.3.11道路弯沉试验。路基、基层或面层道路弯沉检查不合格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弯沉试验的,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检查一个检验批的相关报告,或现场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CJJ1-2008第6.8.1条、7.8.3条、7.8.4条、7.8.5条、7.8.6条、8.5.1条 | ||
56 | *2.3.12路面平整度。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路面顶层平整度检查不合格的,发现1个评定单元记1分。路面平整度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发现1个单位工程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第1款随机抽查1个评定单元。第二款抽查1个单位工程,抽查两个部位,每个部位连续量测10个测点,采用三米直尺和塞尺连续量取2尺取间隙最大值为1个测定值,最大间隙大于5mm为不合格,当抽检的两个部位共20个测点合格率不足80%或不合格点的最大间隙大于7.5mm的,判断为监督抽检不合格。 | CJJ1-2008第8.5.1条、第10.8.1条 | ||
57 | 2.3.13附属构筑物。路缘石、雨水支管、雨水口、排(截)水沟等附属构筑物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属于海绵设施项目的,发现生物滞留设施、溢流设施、缓冲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也应予以记分。 | CJJ1-2008第16.11章 | ||
58 | 2.4城市桥涵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 | *2.4.1主要材料。用于桥梁工程的支座、伸缩缝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发现1起记1分,支座垫石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1座桥梁,检查相关报告。 | CJJ2-2008第1.0.3条 | |
5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城市桥涵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 | 2.4.2预制构件吊环。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个预制构件。 | DBJ/T13-97-2017第8.6.1条 |
60 | 2.4.3预应力管道定位。预应力管道坐标和管道间距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三处已定位管道,管道坐标规范允许偏差为30mm(梁长方向)和10mm(梁高方向),管道间距规范允许偏差为10mm(同排或上下排)。 | CJJ2-2008第8.5.6条 | ||
61 | *2.4.4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筋(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张拉工艺施工,或张拉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标定,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循环辅助压浆设备或真空压浆设备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最近施工的1个检验批。 | CJJ2-2008第8.4.4条、8.4.8条 | ||
62 | 2.4.5混凝土梁(板)。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1 | 对照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正在施工的悬臂浇筑或拼装。 | DBJ/T13-97-2017第8.4.9条、8.6.2条 | ||
63 | 2.4.6斜拉桥施工。斜拉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现场检查,抽查最近1次监测记录。 | DBJ/T13-97-2017第8.8.4条 | ||
64 | 2.4.7悬索桥施工。悬索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份监控记录。 | DBJ/T13-97-2017第8.8.4条 | ||
65 | *2.4.8台后回填。桥、涵台后回填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回填分层碾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CJJ2-2008 第11.4.1条 | ||
6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4城市桥涵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 | 2.4.9桥梁伸缩缝。桥梁伸缩缝预埋钢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缝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伸缩缝安装完成后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CJJ2-2008 第20.4.2条、20.8.4条 |
67 | 2.4.10桥梁护栏。桥梁护栏断面尺寸、护栏高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处。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40m。 | CJJ2-2008 第20.8.6条,GB55011-2021第6.0.7条 | ||
68 | *2.4.11桥梁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结果因施工原因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或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荷载试验的,发现1起记3分。 | 3 | 对照资料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载能力进行检测。 | CJJ2-2008第23.0.10条,GB55011-2021第6.0.22条 | ||
69 | 2.4.12桥面铺装。桥面铺装外观存在质量缺陷(平整度、裂缝等),发现1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CJJ2-2008第20.8.3条第5条 | ||
70 | 2.4.13涵洞、综合管廊变形缝施工。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止水带安装、缝宽及填缝材料不符合设计的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处变形缝。 | CJJ1-2008第14.1.7条 | ||
71 | 2.4.14涵洞、综合管廊外防水层施工。防水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不足或未经检验已用于主体工程的,发现1处扣1分。纵横向搭接长度未超过10cm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CJJ1-2008第14.2.2条 | ||
72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城市隧道 | *2.5.1超前支护。管棚、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所用的钢材(钢管)的品种、级别、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管棚、超前小导管、超前锚杆注浆材料、注浆量、配合比、注浆压力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矿山区间。 | GB/T50299-2018第7.2.1条、7.2.2条、7.3.1条、7.3.2条 |
73 | 2.5.2 洞身开挖。开挖断面出现欠挖或超挖后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矿山区间。拱部最大值250mm,边墙及仰拱最大值150mm。 | GB/T50299-2018第7.5.1、7.5.5条 | ||
74 | *2.5.3 喷射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厚度、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存在裂缝、渗漏水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矿山区间。平整度允许偏差为30mm。 | GB/T50299-2018第7.7.11、7.7.13、7.7.16条 | ||
75 | *2.5.4 钢架。钢架的钢筋(钢材)品种、规格、加工尺寸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钢架安装纵向正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值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矿山区间。钢架安装纵向正偏差为50mm。 | GB/T50299-2018第7.10.1、7.10.4、7.10.8条 | ||
76 | 2.5.5锚杆抗拔试验。锚杆支护锚拔力的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或隧道锚杆支护锚拔力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根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GB50299-2018第7.9.3条 | ||
77 | 2.5.6初支和二衬背后注浆。初支和二衬背后注浆未按设计要求注浆,或注浆量、注浆压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起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GB/T50299-2018第7.14.4条 | ||
7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城市隧道 | 2.5.7防水工程。防水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或防水材料进场检验不合格、检测项目不足或未经检验已用于工程实体,或防水层基面不坚实、不平整、不圆顺或有渗漏水等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或防水板搭(焊)接不牢、搭(焊)接宽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双焊缝未进行空腔充气试验或试验不满足要求未整改,或对施作完的防水层保护不到位,有刺穿、破损、烧伤、脱落等影响防水质量问题,或防水涂料的粘结、结合、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等相关资料。 | GB/T50208-2011第3.0.5、4.3.13、4.5.4、4.3.6、4.3.10条 |
79 | *2.5.8衬砌厚度。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采取雷达探测等无损检测,随机抽查3处。 | GB/T50299-2018第7.13.2 | ||
80 | 2.6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 | *2.6.1主要材料。使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及构(配)件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品种、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各抽查1种材料1处。 | GB50268-2008第3.2.1条,GB50141-2008第3.2.1条 | |
81 | 2.6.2管道施工。管道工程的基座施工、管道连接、管道回填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GB50268 -2008第3.2.1条 | ||
82 | 2.6.3检查井。检查井的上下爬架、砌筑质量、井周回填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个检查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83 | *2.6.4满水试验。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最近已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1个构筑物。 | GB50141-2008第6.1.3、8.1.7条 | ||
84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6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 | 2.6.5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GB50141-2008第6.1.3条 |
85 | 2.6.6人工地基。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或签证不齐全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GB50334-2017第5.3.1条 | ||
86 | 2.6.7水压试验。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随机抽查3份。 | GB50268-2008第9.1.1条 | ||
87 | *2.6.8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在回填完成前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最近已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3段管道工程相关资料。 | GB50268-2008第9.1.1条 | ||
8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开挖顺序和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发现1次(处)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宜抽查深基坑工程。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9 | 3.1.2 施工堆载。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不符合设计荷载控制要求的,或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宜抽查深基坑工程。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GB55003-2021第7.4.3条 | ||
90 | 3.1.3 降排水措施。未按要求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截排水措施的,或基坑底部渗水浸泡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出现涌水(沙)的,发现1处(次)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工程的,宜抽查深基坑工程。 | JGJ120-2012第8.1.6条 | ||
9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工程 | *3.1.4施工监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设计或监测方案要求的,发现1处(次)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发现1处(次)记2分。 | 5 | 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对照施工监测资料现场检查。 | JGJ120-2012第8.1.7、8.2.1、8.2.23条 |
92 | *3.1.5第三方监测。深基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深基坑。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 | ||
93 | *3.1.6措施与处理。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或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基坑出现坍塌风险预兆且未及时处理的,发现1起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坍塌风险预兆指下列情形之一: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五条 | ||
94 | *3.1.7基坑开挖。基坑开挖未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等的开挖方法确定开挖顺序,或坑侧开挖坡率、每次开挖厚度(含分层厚度)及其作业面临时坡率和先后开挖区域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发现1次记1分;混凝土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就进行下层土方开挖,或钢支撑质量未验收合格就进行下层土方开挖的,发现1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对照施工图纸和专项方案现场检查。 | JGJ120-2012第8.1.1条,JGJ 311-2013第8.3.1条 | ||
95 | 3.1.8 基坑巡查。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未按规范要求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的,记1分。 | 1 | 随机检查,在基坑周边出现肉眼可见裂缝等质量问题但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视同未进行巡查。 | JGJ120-2012第8.2.22条 | ||
96 | 3.1.9 上下通道。基坑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发现1次记1分。 | 1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支护工程。 | JGJ59-2011第3.11.3条 | ||
9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2边坡工程 | *3.2.1支护形式。临近建筑物或施工通道的高边坡支护尚未施工完毕就进入工程项目实体施工的,或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3分。 | 5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98 | *3.2.2边坡施工监测。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处(次)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单位工程。 | GB55003-2021第8.4.8条 | ||
99 | 3.2.3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过设计要求堆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GB50330-2013第18.1.3条 | ||
100 | 3.2.4降排水措施。未按设计或专项方案要求设置降排水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和专项方案现场检查。 | GB50330-2013第16.1.4条 | ||
101 | 3.3城市桥梁工程、涵洞、综合管廊工程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0分。 | 10 | 现场随机检查1个检验批。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02 | *3.3.2材质。模板支架采用的钢管外径或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可调托座螺杆外径或支托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盘扣式模板支架钢管未采用热镀锌的,发现1根记1分。 | 5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的钢管和可调托座各10根(个),发现有5根钢管或5个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或5个支托板厚度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钢管材质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拆除重搭。钢管壁厚采用十字法进行测量,取4点测量值的平均值。 | JG/T 503-2016第5.3.4条,GB51210-2016第4.0.1、4.0.7条,JGJ130-2011第3.1.2条,JGJ166-2016第3.3.1、3.4.1、3.3.8条 | ||
103 | 3.3.3扭力矩。扣件扭力矩及盘(碗)扣连接。安装完毕后受力杆件的各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达不到40N·m,或盘(碗)扣式支架立杆与水平拉杆未连接牢固的,发现1个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的3个扣件和3个盘(碗)扣。 | JGJ130-2011第7.3.11条 | ||
10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城市桥梁工程、涵洞、综合管廊工程 | *3.3.4立柱。立柱间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或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或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间距小于规定要求,或立柱未使用顶托,或立柱顶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规范要求,或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定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 | JGJ162-2008第6.1.9条,JGJ166-2016第6.3.3条,JGJ/T231-2021第6.2.4、6.2.5条,闽建质安监总〔2014〕 166号文 |
105 | *3.3.5 构造措施。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专用斜杆、可靠连接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记分。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JGJ162-2008第6.1.9条、JGJ/T231-2021第6.2.1、6.2.2、6.2.3、6.2.6、6.2.7、6.2.8条 | ||
106 | *3.3.6基础。支架立柱未按规定设置底座、垫板或混凝土垫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适用于扣件式、碗扣式、盘扣式模板支架。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12号以上的槽钢。 | GB50666-2011第4.1.2条 | ||
107 | 3.3.7钢管贝雷架。钢管桩规格、数量、打入深度(以贯入度控制的贯入度)或贝雷架使用组数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发现1项记1分;钢管桩基础处理或剪刀撑加固不满足方案要求的,或贝雷梁横向分配梁、弦杆连接销钉、加强弦杆缺失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钢管贝雷架1个检验批。 | CJJ2-2008第5.4.1条 | ||
10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城市桥梁工程、涵洞、综合管廊工程 | 3.3.8 盖梁支架。盖梁支架使用抱箍尺寸(钢板厚度、尺寸)或穿心棒直径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施工方案现场检查。 | CJJ2-2008第5.4.1条 |
109 | *3.3.9支架预压。现浇梁支架未按要求进行预压的,发现1次记2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CJJ2-2008第13.1.1条 | ||
110 | *3.3.10支架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发现1次记2分。 | 3 | 对照现场检查最近隐蔽的1个检验批,内业资料与实体对照检查。 | 37号部令,JGJ59-2011第3.12.3条 | ||
111 | 3.3.11拱圈浇筑。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拱圈浇筑1个检验批。 | CJJ2-2008第16.3.2条 | ||
112 | *3.3.12挂篮。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个挂篮。 | CJJ2-2008第13.2.1、13.2.2条 | ||
113 | *3.3.13设计要求。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或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发现1起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六条 | ||
114 | 3.3.14水上作业。施工栈桥和平台搭设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座栈桥和1个作业平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15 | 3.3.15上下通道。桥梁施工时未安装可靠的上下通道或上下通道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固的,发现1项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个上下通道。 | JGJ59-2011第3.13.3条 | ||
116 | 3.3.16跨越施工。桥梁跨越道路施工时,未设置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JGJ59-2011第3.13.3条 | ||
11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城市桥梁工程、涵洞、综合管廊工程 | *3.3.17架桥机管理。无产权备案证,发现1次记3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或首次安装无“四方”验收或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架桥机具无试吊检验,或未按要求对架桥机进行周期性工作检查和维保的,发现1项记1分。 | 5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架桥机。遇到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暂时停止使用。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十八条,JGJ276-2012第4.1.4条 |
118 | 3.3.18架桥机实体。结构件安装位置关系不正确,连接螺栓缺漏或未拧紧,焊接焊缝不符合要求,或动力装置安装位置不正确,与底架联结不牢靠,或架桥机无接地装置和避雷装置,电气绝缘不符合要求,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架桥机。 | JGJ 266-2011第4.4.1、4.4.2条 | ||
119 | 3.4隧道工程 | *3.4.1钻爆作业。隧道钻爆作业未按照钻爆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GB50299-2018第1.0.3条 | |
120 | 3.4.2爆破监控。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未按规定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控资料,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GB50911-2013 第4.2.7条 | ||
121 | *3.4.3隧道开挖。隧道开挖方法或支护方式(含地质超前预报、每次进尺深度、初支和二衬及时到位等)不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GB/T 51310-2018第1.03、1.0.4、10.1.2条 | ||
122 | *3.4.4施工应急措施。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或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现1处记3分。 | 5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三条 | ||
12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隧道工程 | 3.4.5联络通道。联络通道施工前后未按设计、方案进行加固、支护的,发现1处记1分。 | 1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GB/T 51310-2018第10.1.2条 |
124 | *3.4.6施工排水。隧道内出现较严重的积水、泡水、渗流水或外界明水回灌的,发现1处记1分。 | 1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25 | *3.4.7监控量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或报警值时未及时处理的,发现1处记2分。 | 3 | 对照设计、专项方案和近3次监测资料,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GB/T 51310-2018第7.11.1、7.11.2、7.11.3条 | ||
126 | *3.4.8作业环境。隧道施工作业环境不符合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卫生及安全标准的,发现1处记1分。 | 1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GB/T 51310-2018第10.9.1-12条 | ||
127 | *3.4.9逃生通道。施工时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 ||
128 | 3.4.10临边防护。台车作业处等高处作业临边未做防护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GJ59-2011第3.13.4条 | ||
129 | 3.4.11 二衬台车验收。台车未经拼装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检查台车专项设计和验收资料。 | GB/T 51310-2018第10.8.8条 | ||
130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起重设备及桩工机械 | *3.5.1设备管理。设备无进场报验,或特种设备无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的,发现1台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131 | 3.5.2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设备维保不到位的,发现1处记1分;无维保记录的,记2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每班作业的例行保养记录、多班作业的交接班记录、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
132 | *3.5.3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1.11条 | ||
133 | 3.5.4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 | JGJ196-2010第2.0.16条 | ||
134 | 3.5.5桩工机械。打桩或成槽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设备。 | JGJ33-2012 第2.0.2条 | ||
135 | 3.5.6安全距离。起重设备及桩工机械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起重设备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发现1项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设备。 | 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136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起重设备及桩工机械 | 3.5.7作业地面。起重吊装设备未在平坦坚实的场地起吊使用,或与沟渠、基坑未保持安全距离,或作业地面承载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又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的,发现1项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设备。 | JGJ33-2012第4.2.1、4.3.1条 |
137 | 3.5.8临时固定。吊装作业时,对吊装作业暂停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未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或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在完成永久固定前解除临时固定措施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设备。 | JGJ276-2012第3.0.19、3.0.23条 | ||
138 | 3.5.9恶劣天气。在大雨、大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吊装作业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现场检查。 | JGJ276-2012第3.0.12条 | ||
139 | 3.6门式起重机 | *3.6.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设备的,记3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1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40 | 3.6.2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门式起重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门式起重机。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276-2012第4.1.4条 | ||
141 | 3.6.3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发现1次记3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门式起重机。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4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门式起重机 | *3.6.4保险装置。行走限位装置、起升高度限位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吊钩防脱落装置失效、不可靠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门式起重机。 | JGJ33-2012 第4.1.11、4.1.27条 |
143 | 3.6.5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 | JGJ196-2010第2.0.16条 | ||
144 | 3.6.6结构件。主要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超过规范要求的,发现1次记1分。 | 1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门式起重机。 | JGJ33-2012第4.6.5条 | ||
145 | *3.6.7防撞装置。两台及以上龙门吊在同一轨道上作业或行走作业区间存在交叉作业且无防碰撞措施或措施失效,或轨道两侧无端部止挡或止挡缺损的,发现1项记1分。 | 3 | 对照相关资料随机抽查1台门式起重机。 | JGJ33-2012第4.6.5条 | ||
146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塔式起重机 | *3.7.1使用淘汰设备。塔吊超过报废年限使用或使用淘汰设备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 | DBJ/T13-416-2023第3.0.6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
147 | *3.7.2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设备,或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48 | *3.7.3塔吊基础。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塔吊基础型式与方案不一致的,视同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4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塔式起重机 | *3.7.4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标准节混装使用,或标准节规格型号、强度不符合厂家使用要求,或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或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台。 | DBJ/T13-67-2010第9.6.2条 |
150 | 3.7.5 安拆作业。施工升降机在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记1分;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安拆作业人员与告知表登记的人证不符、临时更换人员未经使用单位批准的,发现1人次记1分;后期检查无法提供《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安拆监控记录,安拆阶段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视同安拆作业人员与告知表登记的人证不符,应予以记分。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JGJ33-2012第4.1.14条,DBJ13-297-2018第6.2.7条 | ||
151 | 3.7.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设备维保不到位的,发现1处记1分;无维保记录或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除按照设备说明书的例行保养记录外,每月还应至少进行一次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的经常性检查记录、每年应进行一次的全面检查记录(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无上述保养记录,或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视同无维保记录。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GJ196-2010第4.0.18、4.0.19、4.0.21、4.0.22条 | ||
152 | 3.7.7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1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 | ||
153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塔式起重机 | 3.7.8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154 | *3.7.9附着装置。附着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着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55 | *3.7.10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的,发现1处记3分。 | 5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1.11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56 | *3.7.11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发现1颗记1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发现一处记1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33-2012第4.9.10条 | ||
157 | *3.7.12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1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158 | *3.7.13附着间距。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3分;或在台风影响季节未按规范或说明书规定调整自由端高度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台。 | DBJ/T13-289-2018第4.2.7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 | ||
15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塔式起重机 | 3.7.14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2分。 | 2 | 随机抽查1台。 | JGJ215-2010第5.2.36条 |
160 | 3.7.15定期检查公示牌。塔式起重机明显位置未设置定期检查公示牌的,记1分。 | 1 | 随机抽查1台。未按规定实行“一机一码”管理的,也应予以记分。 | DBJ/13-416-2023第8.4.16条 | ||
161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2 | 现场随机抽查1个配电系统。 | JGJ46-2005第1.0.3条 | |
162 | *3.8.2用电设备。用电设备未连接PE线或无专用的开关箱,或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1台用电设备及1个开关箱,有潜水泵的随机抽查1台。 | JGJ46-2005第9.1.1、8.1.3条 | ||
163 | *3.8.3 漏电保护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或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项次记1分。 | 1 | 现场随机抽查1个配电箱或开关箱。 | JGJ46-2005第8.2.2、8.2.5、8.2.10、8.2.11条 | ||
164 | 3.8.4 外电防护距离。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小于规范要求且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的,记1分。 | 1 | 现场随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JGJ46-2005第4.1.2、4.1.6条 | ||
165 | *3.8.5安全电压。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随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条 | ||
166 | 3.9高处作业 | *3.9.1洞口作业。洞口作业防坠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楼层。 | JGJ80-2016第4.2.1条 | |
167 | *3.9.2 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基坑边、楼层边等临边作业处未做防护的,或外架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基坑边全数检查,其它部分随机抽查1层。 | JGJ80-2016第4.1.1条,GB51210-2016第8.2.8条 | ||
16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9高处作业 | 3.9.3悬空作业。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和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的,或悬空作业的立足处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JGJ 80-2016第5.2.3、5.2.1条 |
169 | *3.9.4钢结构安装。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或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或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发现1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 | ||
170 | *3.9.5 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1个悬挑式操作平台。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九条 | ||
171 | 3.9.6 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的通道口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JGJ80-2016第7.2.1条 | ||
172 | *3.9.7安全帽或安全带。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帽或安全带就上岗作业的,发现1人次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184-2009第2.0.4条 | ||
173 | 3.10有限空间 | *3.10.1作业流程。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或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的,发现1起记3分。 | 5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 | |
174 | *3.10.2作业监护。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 | ||
175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2分。 | 2 | 现场检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使用材料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JGJ59-2011第3.2.3条 |
176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2 出入口。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缺失1项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59-2011第3.2.3条 |
177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发现1条道路(区)记1分。 | 3 |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 JGJ59-2011第3.2.3条 | ||
178 | 4.2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GB50720-2011第5.2.1条 | |
179 | *4.2.2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GB50720-2011第4.2.1条 | ||
180 | 4.2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4.2.3 动火审查。焊接(气割)前,未按规定进行动火审查,查无动火证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33-2012 第12.1.1条 | |
181 | 4.2.4 动火安全。焊接(气割)作业时,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少于5m,或气瓶与明火之间的距离少于10m的,发现1处记1分;焊接现场及高空焊割下方堆放油类、木材、乙炔瓶、氧气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JGJ33-2012 第12.9.7条 | ||
182 | 四、文明施工 | 4.2施工过程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 *4.2.5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的通知》(闽建电〔2019〕48号),BJ/T13-275-2019第3.0.1条 |
183 | 4.2.6 噪声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要求配齐噪声自动监测设备的,或违规产生噪声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应予以记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184 | 4.2.7 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1分。 | 1 | 现场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 |
注1:评价条款分为必查评价条款和抽查评价条款两类(打*号的记分条款为必查评价条款),必查评价条款应全数评价,应按以下要求开展监管记分:
(1)质量、安全实体检查条款宜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行为检查条款应按检查方式方法要求,在项目范围内随机抽取样本;项目现场正在作业的超危大工程,应各抽查一个典型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纳入评价样本。
(2)检查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评价条款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不可遗漏;
(3)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时,对主体结构已完成且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可不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的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监管记分;
(4)同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予评价;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5)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判定,按照本《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超过10天不在施工现场的,(请假未事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管理人员上季度平均到岗率≤40%的;
(4)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岗位职责或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5)各级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3: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已事前通知,但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4: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是指《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4.11.7条规定的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5:混凝土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检查方式方法: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检查方式方法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存在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主要受力构件蜂窝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主要受力构件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按设计要求,当设计无特别指明时保护层厚度按下列规定执行:板、墙按20mm,梁、柱按25mm控制(下同)。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主要受力构件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杂物指木料、编织袋、锯末等强度低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物体。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主要受力构件疏松部位任一边长度达10cm及以上,疏松指用钢筋、尖锤等物体能够将不密实处铲除下来,常见柱头夹砂等现象。 |
裂缝 |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主要受力构件裂缝长度超过10cm及以上的。 |
连接部位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或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裂缝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连接部位主要指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 |
附件3
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序号 | 类别 | 评价项目 |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记分值,右同) |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 备注 |
|---|---|---|---|---|---|---|
1 | 一、 质量安全行为 | 1.1人员到位 | *1.1.1人员在岗。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记2分;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1人次记2分(注1);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3的,记2分。 | 5 | 现场检查、询问,总监对施工现场主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责签字的,视同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2 | *1.1.2人员履职。总监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其他应由总监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发现一份记2分;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记2分。(注2) | 5 | 第一款现场随机抽查3份应当由总监签字的资料;第二款可现场检查或结合会议签到表等内业资料检查。 | GB50300第6.0.2条,GB/T50319-2013第3.2.1条 | ||
3 | 1.1.3请假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部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的,每人次记1分;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当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监理单位未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1分。 | 3 | 系统检查。已违反1.1.1条款的人员不重复评价。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 | ||
4 | 1.2现场管理 | *1.2.1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记1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1起记2分。 | 3 |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查3个危大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但未留下巡视检查记录的,视同未开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DBJ/T 13-416 第5.2.5条 | |
5 | 一、 质量安全行为 | 1.2现场管理 | *1.2.2验收管理。施工企业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监理单位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发现一起记1分;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其它应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且监理单位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发现一起记2分。 | 5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隐蔽工程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 | GB50300-2013第3.0.6条 |
6 | 1.2.3 材料进场签认。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给予进场签认的,发现1批记1分。 | 3 | 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平台”或材料报验单中随机抽取3份涉及质量和3份涉及安全防护的材料报验单进行检查;脚手架主要材料按照闽建〔2017〕30号文件验收合格,但经现场监督抽查抽测达不到文件要求。 | GB/T50319-2013第5.2.9条 | ||
7 | 1.2.4 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扫码验证。施工现场已接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报告以及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二维码无效,或者经扫码发现纸质检测报告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每发现1份记1分;施工现场已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二维码(生产流水号)缺失或无效,或者扫码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工程名称、浇筑部位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的不一致的,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份检测报告和3个检验批的预拌混凝土。 |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2〕8号) | ||
8 | 一、 质量安全行为 | 1.2现场管理 | *1.2.5 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提交各种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文件后,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在网上签署回复意见的,发现1份记1分。 | 3 | 网上随机抽查。 | 原条款1.2.9条 |
9 | *1.2.6企业自查。监理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的,或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视频材料的,发现1次记2分。(注3) | 3 | 随机近期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件管理标准》DBJ/T13-415-2023第5.3.1条 | ||
10 | 二、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 |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附件1或附件2规定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应问题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的分值的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但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5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3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建设工程存在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企业仍然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分。 | 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必须将实体问题存在的具体部位描述清楚,无具体部位的,不能认定为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并抄送给建设单位的,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收记录的,视同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 |
注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超过10天不在施工现场的(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管理人员上季度平均到岗率≤40%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2: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4.8.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3:监理单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监理部是否履行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项目监理部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不管有无问题均要留下记录,没有记录的视为没有开展季度自查。季度检查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附件4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
(责任主体):
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于 年
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 等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
日期:
附件5
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
(责任主体):
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于 年
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 等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
日期:
附件6
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总监 | ||||||
检查人员(签字) | |||||||
违规事实 | 具体违规事实详见附件。 责任主体应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监管文书将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网上送达,请及时查收。 | ||||||
违规事实确认 | |||||||
(以上内容属实)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 |||||||
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桩号等);2、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本确认单“其它事项”一栏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3、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或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检查人员应在本确认单“其它事项”一栏注明情况。 | |||||||
附件7
责任主体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总监 | |||
检查人员(签字) | ||||
违 规 事 实 及 记 分 登 记 告 知 | ||||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提出核实或复核。核实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复核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 分记分登记。 签发人: | ||||
附件8
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规则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
(一)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
Jd = ∑ Xi / N + ∑Mi
式中Xi =∑Wj ,Wj = ∑wr / k ,
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Xi: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符合要求的所有在建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施工文明及质量安全行为的记分值总和;
Xi:责任单位第i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且符合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Wj:责任单位第i个项目责任单位所有违规事实记分采集值总和;
Wj:责任单位第i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1.1.2等;
∑wr: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wr:第i个项目的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第i个项目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sr:第i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Mi:按照本办法附件11给责任单位的单次直接记分值,有效期一年。
纳入责任单位记分周期的在建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工程总造价4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
中止评价申请通过后的在建项目,周期记分值不变,暂不纳入周期计算范围,恢复评价申请通过后重新纳入;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附件2下列评价条款相关记分单生效之日起纳入周期计算范围:实体工程质量的2.2钢筋工程、2.3混凝土现浇结构、2.4混凝土装配式结构、2.5钢结构工程等评价项涉及的条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附件3下列评价条款相关记分单生效之日起纳入周期计算范围:实体工程质量的2.2结构工程、2.3城镇道路、2.4城市桥涵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2.5城市隧道、2.6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等评价项涉及的条款;
项目监管部门连续6个月未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评价的,该项目暂不纳入周期计算及评价范围,恢复评价并记分值生效后重新纳入。
(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Jr = ∑ Xl
式中Xl =∑Wj′, Wj′=∑wp / m, wp = sp / n
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l: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
∑ Xl:责任人记分周期内季度记分值总和;
∑Wj′:责任人第l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责任人第l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wp: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第l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m:第l季度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wp:某个项目第l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sp:某个项目第l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附件9
项目中止评价申请报告
(项目监管部门):
本工程(进度情况),因 问题无法施工,特申请 项目中止评价,项目中止评价申请通过后,针对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我单位仍将继续按照主管部门意见积极主动整改,望批准为盼!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10
约谈通知书
_________(责任单位):
因你单位建设 施工 监理的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存在__________________问题,现约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时间),前往_________(地点)接受约谈,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项目监管部门:
日期:
附件11
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Mi一览表
序号 | 存在情形 | 责任主体 | Mi记分值 |
|---|---|---|---|
1 | 所承担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达150分及以上的 | 相关责任单位 | 2分/个 |
2 | 无故不接受约谈的 | 相关责任单位 | 1分/次 |
3 |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下同)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 | 施工单位 | 2分/次 |
监理单位(未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 1分/次 | ||
4 | 工程项目防台、防汛等工作未按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停工措施的 | 施工单位 | 1分/次 |
5 | 逾期或拒绝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 | 施工单位 | 2分/次 |
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且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 1分/次 | ||
6 | 施工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施工单位 | 2分/份 |
7 | 主要受力构件(主梁、柱和墙)或节点经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按批检测时,批推定值未达设计强度标准值,或出现《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标准》DBJ/T13-71-2021第7.3.4条规定的情形而无法按批评定时,存在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 | 施工单位 | 1分/批 |
8 | 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 施工单位 | 1分/人 |
9 | 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向监管人员行贿的 | 相关责任单位 | 2分/起 |
注:该记分值有效期1年。